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953號
原 告 張石生
被 告 邱桂娥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告張石生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 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 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張石生於起訴後,業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死亡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各1 份附卷可稽, ,原告固於生前委任有訴訟代理人,然原告訴訟代理人已以 106 年1 月20日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解除本件委任,並陳報 無法與原告之繼承人取得聯繫等語,則本件顯有原告死亡後 ,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不明 之情事,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