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5年度,1038號
FSEV,105,鳳小,1038,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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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謝少奇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鳳小字第103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 年2 月7 日上午9 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
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奕超
  書 記 官 王翌翔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翌翔
法 官 黃奕超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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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