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533號
KSBA,105,訴,533,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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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3號
抗 告 人 郭子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間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3號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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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