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9號
原 告 盧錦珠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行銷企業社等間返還委任款項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5 號),業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