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18號
原 告 廖瑞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8,8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