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79號
KSEV,106,雄補,179,201702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李大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復華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 元(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港幣250 元,以繫屬日即105 年12月7 日當日港幣對新臺幣
匯率4.155 換算為1,0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