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簡調字,106年度,44號
KSEV,106,雄司簡調,44,201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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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代 理 人 鄭安雄
相 對 人 李茂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臺東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應為臺東市,是於發 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 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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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