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100號
原 告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來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90 元,應繳裁判費1,66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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