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85號
原 告 張良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莎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管委會返還違法支
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
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違法支出費用新台幣(下同)13,399元,據
原告陳報其就本件訴訟勝訴可獲得之勝訴利益為170 元,揆諸前
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