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游淑惠律師即薛錦
聰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游淑惠律師即薛錦聰之遺產管理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93 元,應
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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