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陳妙貞
陳倩如
蘇炳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沛貞即吳淑貞
吳文杰
吳沛鈴
吳輝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吳沛貞即吳淑貞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6 年1 月25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
(下同)337,4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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