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1857號
KSEV,105,雄簡,1857,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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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簡字第1857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宛畇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饒万泰即饒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㈠被告及官陳秀 琴應連帶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7,157元,及自民國91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㈡159, 000 元,及自91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㈢286,531 元,及自91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6 年2 月10日 具狀撤回對官陳秀琴暨其繼承人之部分,並變更聲明為:㈠ 被告應給付47,157元,及自91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159,000 元,及自91年7 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㈢286,531 元,及自91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08%計 算之利息,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原告主張:訴外人大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下稱大豐公司 )於90年間邀同被告與訴外人官陳秀琴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3 紙(下稱系爭本票),向原債權人茂豐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原名:太社企業股有限公司,下稱茂豐公司)購買 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並設定附條件買賣以資擔保。嗣茂豐公 司於104 年5 月4 日將其債務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一切從 屬權利轉讓與原告。原告因被告未依約清償,遂取回車輛賣 與他人,賣得之金額扣抵營業稅、修車費、燃料費、罰單等 費用後,被告尚積欠原告47,157元、159,000 元、286,531 元未清償。又雖系爭本票均已罹於時效,然依最高法院87年 度台上字第823 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



意旨,被告為系爭本票之共同發票人,其因系爭本票罹於時 效所受免負票據義務所受之利益,自應對原告負返還責任。 為此,爰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 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聲 明。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聲明書證,應提出文書為之。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法院 得命提出文書之原本。不從前項之命提出原本或不能提出者 ,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證據力,民事 訴訟法第341 條、第352 條第2 項前段、第353 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票據係完全的有價證券,即表彰具有財產價值之 私權的證券,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均與票據占有不 可分離之關係,執有票據,始得主張該票據上所表彰之權利 。故主張票據債權之人,應執有票據始可,如其未執有票據 ,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最高法院82年 度台上字第2619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㈡本件原告雖主張其持有系爭本票而欲對被告行使票據權利, 惟經本院命其提出系爭本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其亦自承無 法提出(見本院卷第65頁)。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難認 原告得行使系爭支票之票據上權利。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未提出系爭本票原本證明其為系爭本票之 執票人,自無從行使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從而,原告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47,157元,及自91年9 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159,000 元,及自91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72%計 算之利息。㈢286, 531元,及自91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3.0 8%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購買物品 │
│ │ │(新臺幣) │ │ │
├──┼──────┼──────┼──────┼────┬─────┤
│1 │90年5月14日 │411,600 │No.900850 │三陽牌自│車牌號碼號│
│ │ │ │ │小客車 │C5-3055 │
│ │ │ │ ├────┼─────┤
│ │ │ │ │BMW 牌自│車牌號碼 │
│ │ │ │ │小客車 │K9-3939 │
├──┼──────┼──────┼──────┼────┼─────┤
│2 │90年1月11日 │684,00元 │No.900115 │國瑞牌大│車牌號碼 │
│ │ │ │ │營客車 │AA-286 │
├──┼──────┼──────┼──────┼────┼─────┤
│3 │90年8月3日 │684,000元 │No.901375 │國瑞牌大│車牌號碼 │
│ │ │ │ │營客車 │AA-1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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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