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識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唯揚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城簡字第八十九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審理程序期日及宣判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唯揚等人間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為期明瞭民國106年1月4日上午10時50分、106 年1月25日上午9時30分、106年2月8日上午9時30分庭期開庭 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城簡字第8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 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