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89號
原 告 國揚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珍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麗雪發支付命令(10
6年度司促字第1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280,800元,應徵裁判費120,152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19,652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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