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80號
原 告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聖企業社即呂億昌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2,255元,應徵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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