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6年度,121號
FYEV,106,豐補,121,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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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黃賴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昆勇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應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可
依105年度房屋稅核實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
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
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
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之規定補繳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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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