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6年度,120號
FYEV,106,豐補,120,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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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麗莎貝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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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莎貝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貝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