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廷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祥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
000元,應徵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