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建華
謝芳璟
張智賢
被 告 駿煌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原告應提出葉俊男之勞保歷年投保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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