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127號
TCHM,90,交附民,127,2001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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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宏立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五一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江 德 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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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立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