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5年度,17號
HLEV,105,花補,17,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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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補字第17號
原   告 聖地慈惠堂
法定代理人 吳水崛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林之翔律師
      李韋辰律師
被   告 劉幫政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55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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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