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50號
KSYV,106,家聲,50,2017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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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張錦明 
代 理 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月麗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0五年度重家訴字第二一號分割遺產事件民國一0六年一月五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 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 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 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 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揆諸 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 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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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