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30號
KSYV,106,家聲,30,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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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黃○卜 
      黃○淑 
      黃○貞 
      黃○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家全字第4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 外,準用民事訴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遺產 分割等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家全字第49號 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確定後,迄今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 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49號卷宗查核無訛 ,復有當事人姓名索引卡查詢可稽,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 期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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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