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26號
KSYV,104,重家訴,26,2017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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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蘇旺森 
      蘇旺田 
      蘇富美 
兼上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蘇旺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美旦等間因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 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 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如未 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第442 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並得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惟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股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自有未合,本院 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英豪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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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