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73號
KSYV,104,家訴,73,2017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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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73號
原   告 管勝  
      管馥  
      管屏  
      管鴻  
      管金業 
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佳律師           
被   告 管珍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2日上下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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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