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號
KSDV,106,除,6,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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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壬丙(即翁綉鑾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翁綉鑾如附表所示股票共 3 張,因翁綉鑾於104 年10月5 日死亡,全體繼承人協議由 聲請人繼承翁綉鑾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而股票因不慎遺失 ,聲請人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65 號裁定公示催 告,聲請人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 票3 張經本院於105 年7 月22日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65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 請人則於105 年7 月30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自公告迄 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外,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365 號公示催告事 件卷證,聲請人於該事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票 分配協議書、印鑑證明及函文等在卷經核屬實,是以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 請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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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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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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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0-NX-72330-2 │股票 │1 │30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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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1-NX-121949-8 │股票 │1 │33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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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X-162967-9 │股票 │1 │16 │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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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