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楊尚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本票於民國102 年1 月15 日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0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 年9 月30日聯合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 催字第509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 年9 月30日刊 登該裁定於聯合報,至106 年1 月30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聯合報 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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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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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帳 號 │ 金 額 │ 發 票 日 │ 本 票 號 碼 │備 註 │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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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王䕒儀 │無 │無 │1,500,000元 │101年10月9日 │ T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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