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袁志業
蘇明傳
上二人共同 蔡建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韻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 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 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袁志業、蘇明傳 各719,281元、47,7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 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6年1月11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袁志業、蘇明傳各35,290元、2,342元,致訴訟全 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 用小額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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