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號
KSDV,106,訴,1,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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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被   告 高弘通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明在
被   告 吳鄭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宣判,惟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17日具狀請求再開辯論,認有應調查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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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弘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