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8號
KSDV,106,補,58,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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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永昌
被   告 富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宏
被   告 謝同進
      蔡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訴請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西港區後營68之4
號房屋無買賣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
0,000 元(即土地買賣價額2,200,000 元+房屋買賣價額1,400,
000 元=3,600,000 元);訴之聲明後段請求確認被告與訴外人
孫渭真間債權讓與契約無效,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00,000
元(即債權讓與金額)。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5,700,000 元(計算式:3,600,000 元+2,100,000 元=5,7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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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昌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