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楚立瑄
林福梅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91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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