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成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4,986元,應繳裁
判費26,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5,84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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