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8號
KSDV,106,補,188,201702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成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4,986元,應繳裁
  判費26,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5,84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1/1頁


參考資料
成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