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俊佑
原告與被告任冬香、吳崑山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7,79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210元,
尚應補繳11,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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