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黃子騰
法定代理人 黃進祥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496,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800 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6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
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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