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學聯留學代辦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鄧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建基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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