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5號
KSDV,106,補,125,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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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學聯留學代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建基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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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學聯留學代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