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10號
KSDV,106,司票,510,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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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潘梅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愛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
二、相對人阮愛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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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