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姣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姣妏所有坐落高雄巿大寮區永芳壹段217、
229、230、231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
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
整姓名)。
二、相對人林姣妏、債務人陳文意、陳別容、陳文賓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三、債務人岳揚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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