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子吉
上聲請人恒利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
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
款單繳費)。
二、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公司大小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
用印。
三、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