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王仲毅
債 務 人 元威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元昌
人
債 務 人 賴威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參仟貳佰陸
拾伍元,及自⑴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三日⑵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
六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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