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47號
KSDV,106,司促,947,20170217,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王仲毅
債 務 人 元威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元昌

債 務 人 賴威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參仟貳佰陸
  拾伍元,及自⑴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三日⑵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
  六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威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