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48號
KSDV,106,司促,848,2017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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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債 權 人 阿里山饗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文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地址雖係高雄市前金區,惟依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載,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楠 梓區,故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公司址到院供辦,債權人於民國 106年2月17日之陳報狀僅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戶籍謄本,並未釋明債務人公司址,因債務人公司所 在地設於高雄市楠梓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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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里山饗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饗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