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高沛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
月以新台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壹仟元,逾
期第三個月(含)以上,按月以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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