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90號
KSDV,106,司促,3090,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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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宇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玖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宇涵於92年10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及辦理信用卡使用,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
  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333,92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09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宇涵〈即│自民國95年08│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20 │
│  │195500│吳映嬅 〉 │月06日起  │31日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吳宇涵〈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5416 │吳映嬅 〉 │1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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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