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95號
KSDV,106,司促,2995,201702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9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田剴崙
債 務 人 鄭王阿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二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