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雄文具有限公司、余賢宛、蔡雅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余賢宛、蔡雅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日雄文具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並提供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
其法定代理人現為蔡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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