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6號
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寶村
債 務 人 莊淵翔
債 務 人 莊詠豪
一、債務人莊淵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一七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莊淵翔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莊詠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