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24號
KSDV,106,司促,2824,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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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屈富祁
債 務 人 屈鉦詠(原名:屈應平)
債 務 人 葉映汝(原名:葉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台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屈富祁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屈鉦詠原名屈
     應平、葉映汝原名葉淑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65,788
     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
     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屈富祁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5年9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計
     尚欠本金新臺幣26,4 80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5年10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屈鉦詠原名屈應平葉映汝原名葉淑娟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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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