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29號
KSDV,106,司促,2629,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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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2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朱益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壹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朱益民於民國103年8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
     人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15517668),詎相對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05年12月25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42元及違約金暨
     月付金利息1123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
     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
     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
     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
  (二)緣相對人朱益民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5520000162440705),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12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39元及違約金暨手
     續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
     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朱益民  │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85109 │     │12月 26日  │      │九九     │
│  │元  │     │起     │      │       │
├──┼───┼─────┼──────┼──────┼───────┤
│ 003│新臺幣│朱益民  │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790元│     │12月 26日  │      │點七九    │
│  │   │     │起     │      │       │
├──┼───┼─────┼──────┼──────┼───────┤
│ 004│新臺幣│朱益民  │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6510 │     │12月 26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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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