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鄒大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叁佰叁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鄒大麥於民國104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90000元整。
1.其中269775元整,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69計算之利息。
2.其中68560元整,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
338335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
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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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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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鄒大麥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69│
│ │269775│ │1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鄒大麥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8│
│ │68560 │ │1月10日起 │ │8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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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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