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59號
KSDV,106,司促,2459,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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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仁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陸佰捌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仁聰於民國104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1月19日止累計283,257元正未給付,其中282,166元為
  本金;1,09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仁聰於民國104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61,2
  7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1月19日止累計382,426元正未給付,其中376,343元為本
  金;5,483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仁聰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282166│     │1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仁聰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6% │
│  │376343│     │1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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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