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蕭芳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貳拾叁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
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整,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⑴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
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
,合先敘明。
⑵債務人蕭芳齡於095 年0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
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⑶債務人迄105 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033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16,52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10 元整及違約金
3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523元整
自106 年0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
元整。
⑷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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